根据工作安排,我市认真分析筛选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的案例,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管理规定(试行)》,现将整理出来的1件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宣传。 附件:某医院未按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案 附件 某医院未按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0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通渭分局现场检查发现,某医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医用诊断x射线机(Ⅲ类射线装置)。通渭分局当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经调查核实,某医院2021年4月购置并安装了由珠海普利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医用诊断x射线机(Ⅲ类射线装置),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共使用了51次,收入金额总计6160元,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医用诊断x射线机(Ⅲ类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裁定,经通渭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该医院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本案中,涉事医院未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医用诊断X射线机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裁量基准作出处罚,一方面通过明确违法代价,引导各类医疗辐射机构主动树牢 “持证合规”意识,严格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放射性污染风险,筑牢医疗辐射安全民生防线。另一方面,该案为医疗辐射安全监管领域的案件,也属于新领域案件,对基层执法中常见的“未领证先使用”问题提供了处理示范,推动社会各界关注辐射安全领域,助力医疗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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