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D3GS202312120009 | 陇川镇官堡村化肥厂好像没有进行土地确权,有老板将其隔壁地里的树木挖掉,以修建鱼池的名义,挖沙洗沙;鱼池旁边还有一个沙场(具体名称不详),也是在河里面挖沙洗沙,挖完之后没有将沙坑恢复。 | 定 西 市 通 渭 县 | 生 态 | 举报反映的“化肥厂”为依托甘肃陇兴畜牧业有限公司成立的甘肃正通有机肥有限公司,位于通渭县陇川镇官堡村磨家河滩,成立于2012年11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一家集有机肥生产、研发、销售于一体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该企业2014年12月取得设施农业备案手续,备案用地7亩,占地类型为一般农田;2015年办理有机肥生产登记证,登记证号甘农肥(2015)准字0829,到期后于2021年9月变更登记(有效期自2021年9月至2025年9月),登记证号甘农肥(2015)准字0829;2015年11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并获得批复,2016年12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持有排污许可证。 举报反映的“鱼池”为甘肃森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水产养殖鱼池,位于通渭县陇川镇官堡村官堡社磨家河滩,成立于2019年5月,注册资本200万元。甘肃森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水产养殖项目,2019年6月由通渭县发改局登记备案立项(通发改发〔2019〕222号),2019年8月下发《关于甘肃森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水产养殖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的通知》(通自然资源发〔2019〕313号),备案设施农业用地45.987亩。 举报反映的“沙场”为通渭县领盛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盛采砂点,位于陇川镇寨子村中庄社,主要设施设备有滚筒筛1台,毛砂回收机1台,捞砂机1台,振动筛1个,三级沉淀池400m³,年生产能力9000m³。永盛采砂点于2022年4月19日登记办理营业执照,2021年3月完成采砂权公开出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备案,2022年5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并获得批复,2022年9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2年6月22日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2022年4月13日办理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4月12日),2022年6月7日办理取水许可证。 经现场勘查,甘肃陇兴畜牧业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设施农业备案手续,实际占用土地53.35亩(其中办公区用地4.23亩、有机肥仓库2.23亩、有机肥生产线4.81亩、养殖场及道路用地42.08亩),超占土地46.35亩(一般农田);永盛采砂点占用未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土地0.4015公顷(合6.02亩),其中果园0.051公顷、内陆滩涂0.0189公顷、养殖坑塘0.0038公顷、耕地0.3278公顷。 现场查看时,发现在鱼池塘坝相邻东北方位角耕地田埂边缘有砍伐木残桩16株(树种为杨树、地径为8-14cm之间)。经林草湿数据和国土三调数据融合数据核对,该地块不属于林地和草地,属于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相关规定,砍伐该地块16株杨树是合法的。 经调查核实和走访附近村民及乡村两级河长,甘肃森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水产养殖项目未超出使用土地备案范围,不存在挖砂洗砂的情况。永盛采砂点自2023年4月采砂许可到期后再未进行采砂活动。经现场踏勘,实际开采区域与许可区域一致,没有超出许可范围,采砂场按照“边开采,边恢复”原则规范开采,及时平整恢复河道。开采期对河道生态造成了影响,采砂点恢复后,河道平整、行洪畅通。 | 是 | 依法立案查处企业超占土地违法行为,对原场区周边河道全面扫尾,清除闲置弃渣,平整疏通河道。 | 对甘肃陇兴畜牧业有限公司超占土地46.35亩,正在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立案查处;对永盛采砂点超占土地6.02亩,已责令在15日内完成整改并恢复土地原状,永盛采砂点正在拆除。 | 未 办 结 | 无 |
2 | D3GS202312120016 | 莲峰镇幸福村4社的河湾林地12月11日被发现一大片被人砍伐,有砍伐售卖的现象,现道路两边的树木也在被人砍伐 | 定 西 市 渭 源 县 | 生 态 | 经现场核查、林草湿数据和国土三调数据融合数据核对,莲峰镇幸福村四社河湾(小地名)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15.57亩(涉及32号和47号两个相连小班,面积分别为13.88亩和1.69亩),树种为杨树。经调查核实,莲峰镇幸福村四社在2010年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依据当时的林改政策(80年代“三定”期间划定的自留山、林权,在林改期间,均确权给原经营管理者,林地上的林木属经营管理者个人所有),将位于莲峰镇幸福村四社河湾(小地名)林地,分别确权给了该社的4户农户经营管理,当时虽未给他们颁发新的《林权证》,但该区域的林地仍由他们4户分别经营管理。 现场勘查时,发现莲峰镇幸福村四社河湾(小地名)林地内存在砍伐林木的行为。经渭源县林草中心、莲峰镇、幸福村社干部群众、举报人及林地经营管理户等联合指证调查,确认3名当地村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他人和自家林权内的树木进行了砍伐。经查阅《渭源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关于渭源县莲峰镇幸福村4社林地内砍伐林木现场鉴定意见书》,共计砍伐43株杨树、砍伐蓄积26.044立方米。 经走访调查部分群众和村社干部,2023年12月9日,1名村民将位于巷道水泥路边自家宅基地旁边6株杨树砍伐。经林草湿数据和国土三调数据融合数据核对,该村民宅基地周边栽植的树木不属于林地,属于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该村民砍伐宅基地旁边6株杨树是合法的。 经走访调查部分群众和村社干部,未发现有砍伐售卖树木的现象。3名当地村民将砍伐的树木也未进行售卖。 | 是 | 对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 12月14日,渭源县林草中心将3位村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的问题移送莲峰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处。目前,莲峰镇人民政府已立案调查。 | 未 办 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