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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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1日,定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在部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在检车辆有明显可见黑烟,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筒深度不足400mm,无正当理由降低发动机额定功率等问题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遂启动立案调查。 经查阅该公司机动车环检系统数据及机房储存的检测视频资料发现:2024年2月27日10时51分,车牌号为甘J51xxx的柴油重型自卸货车在NHAT-610重柴环检线上进行尾气检测时,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形,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4年2月27日15时13分,车牌号为甘J02xxx的柴油轻型自卸货车在NHAT-610重柴尾气检测线上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未完全插入排气管,插入排气管深度明显不足400mm ,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3年6月25日11时09分,车牌号为甘JE3xxx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在NHAT-610重柴尾气检测线上初次进行尾气检测时,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21100082306251111060100)显示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72kW,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2023年6月26日9时54分该车辆在NHAT-610重柴尾气检测线上进行复检时,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21100082306260956320101)额定功率变为45kW,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通过减小额定功率数据,从而降低了轮边功率的限值要求,属于改变关键检测检验条件,使无法通过检测的车辆,通过检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 2023年7月14日16时02分,车牌号为甘J8Mxxx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在NHAT-610汽柴尾气检测线上进行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未按照规范要求将转速适配器吸附在机动车发动机上,而是吸附在该车辆的车门上,导致过程数据曲线中该车辆全程转速为恒值,约950转,低于该车辆的额定转速2500转。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上述检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要求,存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该公司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另查,该公司对上述4辆车收取检测费用共计222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贰拾元整(¥2220元整),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元整)。 【启示意义】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移动污染源排放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一环。本案中,该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未按技术规范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仅破坏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的正常市场秩序,还给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保障带来新的问题。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坚持重拳出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倒逼和引导机动车检测行业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其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切实做好移动源污染减排工作,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某再生资源利用加工厂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1日,定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大气巡查时,使用无人机对安定区景家店重点扬尘管控区域进行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再生资源利用加工厂有大量的砂土未进行覆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遂启动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厂入厂道路两侧共堆放有砂石物料3堆,左侧堆放有粒径10mm以下的机制砂料4000m3,粒径10mm以上的石子料1000m3,道路右侧堆放有砂土原料5000m3,总计约10000m3。砂石料堆放高度均在5米以上,该厂仅对靠近道路一侧砂石料的坡面进行了覆盖,其余坡面和砂石料顶部均未进行覆盖,也没有进行围挡。 【查处情况】 该厂砂土物料没有进行密闭堆放或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例是借助无人机侦查敏锐捕捉案件线索并形成案件的。充分运用自动监控、电力监控、电子督办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的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实现执法监管效能最大化。同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是我市大气主要污染源之一,通过该类案件办理,对其他施工单位起到震慑性的警示作用,强化行业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建筑行业有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规范施工、绿色发展,凝聚社会共识,守护蓝天白云,助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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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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