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定西众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719037840A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北路7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阅你公司机动车环检系统数据及机房储存的检测视频资料。2024年4月17日9时43分,车牌号为甘AP7×××的柴油轻型多用途货车在MQW-5102汽柴尾气检测线上进行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未按照规范要求将转速适配器吸附在机动车发动机上,而是吸附在车辆左侧前门处,导致过程曲线中该车辆检测时最大转速仅为3200转左右,全程转速低于额定转速3600转。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4年4月28日15时21分,车牌号为甘J7V×××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在MQW-5102汽柴尾气检测线上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未完全插入排气管,插入排气管深度明显不足400mm,同时检测过程数据显示车速最高为52.2km/h,未达到70km/h。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4年6月17日16时10分,车牌号为甘J00×××的汽油小型轿车在MQW-50B汽柴尾气检测线上进行尾气检测时,该车辆为前驱动车辆,应当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但你公司使用了“双怠速法”进行检测。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4年6月28日15时33分,车牌号为甘JU9×××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在MQW-5102汽柴尾气检测线上进行尾气检测时,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形。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上述检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相关要求,存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但你公司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另查,你公司车辆检测收费为统一收费,环检与安检有一项不通过,则无法收取检测费用。故应将4辆车的所有检测费用全部计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所得。甘AP7×××的柴油轻型多用途货车、甘J7V×××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甘J00×××的汽油小型轿车、甘JU9×××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检测费用均为460元,收取检测费用共计184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1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二)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三)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军)和你公司授权签字人(武延霞)调查询问笔录2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1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04月17日、2024年04月28日、2024年06月17日、2024年06月28日的日常标定记录》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日,你公司尾气检测设备均进行了日常标定,设备误差均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五)2024年1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主要证明:你公司对甘AP7×××、甘J7V×××、甘J00×××、甘JU9×××等4辆机动车的检测费收取情况。
(六)2024年1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电脑导出数据)(4份),主要证明:甘AP7×××、甘J7V×××、甘J00×××、甘JU9×××等4辆机动车在检测过程中均存在不合格的情形,但你公司却出具了检验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七)2024年1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具备法定的机动车检测能力,检测人员均经过岗位培训。
(八)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绘制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办公楼、检测区域分布情况。
(九)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 片打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十)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拷贝的你公司视频资料(光盘)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12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因子选取:车辆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修正因子选取: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认定:情节一般,裁量罚款金额:¥163000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元整(¥184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我局领取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然后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