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巉口镇工业园区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大门口工程中车辆出入厂区时扬尘较大,存在带泥上路的情况,随即对某公司落实扬尘管控措施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航发现,某公司厂区内有5处易起尘物料堆存,其中3处在物料侧方利用密目网进行了部分覆盖,其余2处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存在物料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某公司物料未覆盖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同时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本案例是借助无人机侦查敏锐捕捉案件线索并形成案件的。充分运用自动监控、电力监控、电子督办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的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实现执法监管效能最大化。同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是我市大气主要污染源之一,通过该类案件办理,对其他施工单位起到震慑性的警示作用,强化行业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建筑行业有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规范施工、绿色发展,凝聚社会共识,守护蓝天白云,助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