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3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定区气象新村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了检查,并依法对施工场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了抽检工作。抽检结果显示康某个人所有的山东鲁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用装载机(产品型号为926,额定功率37KW,整机重量35000KG,额定载荷1600KG,出厂日期2016年,产品编号607020)烟气不达标。
【查处情况】
康某个人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不达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康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本案中,康某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既暴露部分使用者环保与合规意识薄弱的问题,也是全市首例个人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受到处罚的案件,具有鲜明示范与警示作用。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法定条款及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其意义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提供执法监管实操范例。非道路移动机械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等场景,尾气排放易被忽视。本案以施工场地抽检为切入点,明确此类场景执法流程与处置标准,为基层提供“从抽检到处罚”的完整参考,推动监管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聚焦重点场景防控”。
二是倒逼行业规范维护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是大气污染重要来源,本案依法处置不仅纠正康某违法行为,更以“警示效应”明确超标排放必受惩处,倒逼建筑、工程等行业重视机械维护保养,主动规范使用,为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筑牢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