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鸿瀚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1E7G59D
法定代表人:李岁虎
当事人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东郊王家坪1-1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阅《甘肃省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系统》,你公司2024年以来共有19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间与实际路程耗时不相符情况,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其中编号为20246202001807的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为废机油,转出地为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中路一号,你公司作为危险废物接收地,两地相距约906公里,按照高速公路的最高时速120公里计算,运输时间最短需要8小时以上,但转移联单中填报的转出时间为2024年4月8日8:35:48,到达时间为2024年4月8日8:36:56,运输时间1分8秒,明显与实际不符。编号为20246205000580的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为废铅蓄电池,转出地为天水市秦安县,距你公司95公里,按照实际运输线路(省道)最高限速行驶,至少需要1.5小时以上,但该联单中填报的转出时间为2024年4月4日 21:20:34,到达时间为2024年4月4日21:23:51,运输时间3分17秒,也明显与实际不符。
其他17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均存在填报转运所需时间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的相关要求。
另查,因危险废物运输需要专门的运输资质,你公司将自行购买的运输车辆挂在其他有运输资质的公司名下进行危险废物运输,被挂靠的运输公司实际未参与危险废物运输活动,驾驶员与押运员均为你公司人员,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中的运输信息也均为你公司人员填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二)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经营方式为危险废物收集,核准收集的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与废铅蓄电池等。
(三)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以及你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岁虎)《调查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的违法事实。
(五)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甘肃鸿瀚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时间与运输路程耗时不符)汇总表》原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19份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中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间与实际路程耗时不相符,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的违法事实。
(六)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9份、电子联单打印件),主要证明:你公司19份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中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间与实际路程耗时不相符,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的违法事实。
(七)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主要证明:现场调查情况以及你公司19份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中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间与实际路程耗时不相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危险废物转移运输时间与实际路程耗时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因子选取:转移种类(2种),裁量认定:情节轻微,裁量罚款金额:¥313000元整。
你公司向我局报送了《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报告》和《从轻处罚申请书》,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依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我局领取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然后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