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局:
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期间,我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管理规定(试行)》,认真分析筛选出2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的案件,作为第二批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整理发布宣传,请各县区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1.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2.某公司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3日
附件1
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9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安定分局向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移送了某公司新建年产7000万块烧结砖全自动化生产线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线索。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立案程序,并安排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10月12日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开始拆除原有的24门砖瓦轮窑及全部生产设施,5月13日全部拆除完毕。5月18日该公司与景某签订《隧道窑施工协议》,由景某负责新建隧道窑全部施工项目。5月26日开始新建年产7000万块烧结砖全自动化生产线。6月18日,该公司与曾某签订《砖厂改建投资合作协议》,由曾某负责投资新建年产7000万块烧结砖全自动化生产线和全部设备采购。于9月17日建设完成8000㎡节能隧道窑一座(108米1烘1烧隧道窑),95型制砖机一座,100型搅拌机2套,高细碎对辊机2套,隧道窑窑车120套,布袋除尘器1套,窑体烟气处理设施建成干法降尘室和碱法水浴脱硫除尘设施,其余附属设施尚未建设。为了烘窑,该公司于9月18日生产砖坯30万块,并开启隧道窑烘烧,9月20日停止,烘窑烧制的废砖30万块,全部存放于隧道窑内。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6项“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该公司年产7000万块烧结砖全自动化生产线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该生产线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建成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依照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参考第三方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项目资产评估金额为609.121万元),按照1%投资额处以罚款。经运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元)。
【启示意义】
在持有定西市安定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该公司年产7000万块烧结砖全自动化生产线的资产投资金额为2600万元的审批手续,但该公司声称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为他人转手的二手设备,实际投资额远低于审批金额,同时缺少购买票据支撑的情况下,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 〕85号),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思路,探索采取要求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出具证明文件、第三方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并最终根据第三方评估实际投资额对该公司实施处罚,促进案件合法合规办理,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附件2
某公司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定西市陇西县相关部门在开展渭河流域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配合中央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暗访拍摄组进行暗访拍摄时,发现渭河陇西县巩昌镇汪家门村乔家门社段市政管网雨水排口存在排放污水的现象。针对发现的问题,陇西县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开发委、河长办、巩昌镇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深入沿河企事业单位对市政雨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进行溯源排查。
通过排查,初步确定位于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的某公司涉嫌违法排污,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随即启动立案程序,并于3月26日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3月25日15时,该公司用消防管道水对生产车间进行清洗,将地面上残留的药渣及废水冲入雨水管道流向外环境。3月25日16时,该公司对场地和雨水管道进行清洗,将转运药渣时滴漏并长期积存在雨水明渠中的药渣废水及沉淀物冲入雨水管道流向外环境。以上废水最终通过市政雨排管网排入渭河。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排放的污水进行清理整治。并依照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经运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其主管人员王某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10日。
【启示意义】
在全市攻坚整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深入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的情况下,该公司心存侥幸,顶风作案,性质恶劣。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强化衔接,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严厉督促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