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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8 07:57     来源:定西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分局:

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期间,我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管理规定(试行)》,认真分析筛选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的案例。现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执行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查处的2件环境违法案件,作为第一批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整理发布宣传,请各县区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1.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2.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


附件1

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4日,有关职能部门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移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移送书》(定环安移﹝2021﹞第1号),指出某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的情况下生产排污,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开展企业废水自测。1月4日市执法队进行立案登记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随后安排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一、经调查,该公司2018年12月22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2018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该公司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仍在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上午、2022年1月2日至2022年1月5日等时段继续生产,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生活污水管网。但是,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查询排污许可证申请进度系统截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显示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提交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审核状态为“已提交待审核”(因该公司行业类别与原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行业类别不符,故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变更进行了申请,虽然提交的申请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但实际目的仍是为了排污许可证延续),证明该公司在2021年10月31日就提交过排污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申请。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关职能部门直至2021年12月30日和2022年1月3日才在系统内分两次提出审核意见,要求企业“补件”,但未说明补充的具体内容,并且在2022年1月5日才向该公司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调查认定,有关职能部门未及时依法对该公司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逾期视为自动受理,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有关职能部门逾期未作决定,应视为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已被准予延续,故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违法事实不成立。

二、同时调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生产车间排气筒粉尘和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半年1次,锅炉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月1次;外排废水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PH值、流量等7项因子手工监测频次为半年1次,总氮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月1次。该公司2021年度仅在12月份开展过1次手工监测,并且仅对生产车间有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锅炉烟气等项目开展了手工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类别、监测项目以及监测频次开展企业手工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同时,经委托甘肃省定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排口污水进行取样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甘定监测字〔2021〕102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污水COD、氨氮、总氮、总磷4项因子平均浓度1390㎎/L、95.85㎎/L、143.5㎎/L、29.75㎎/L,均超出该厂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限值(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限值分别是500㎎/L、40㎎/L、70㎎/L、8㎎/L),超标倍数分别为1.78、1.40、1.05、2.7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查处情况】

一、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处罚。鉴于该公司化验室虽无检测资质,但定期对排水水质进行了检测,并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从轻处罚,经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处以罚款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依照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经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处以罚款10万元。

二、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仍生产排污,调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排污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即2021年12月21日前审核企业排污许可延续(变更)申请,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有关职能部门至2021年12月30日作出审核意见,直至2022年1月5日才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视为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已被准予延续,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生产排污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一、通过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执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执行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靠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落地,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时限制度,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排污许可申请。调查认定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生产排污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可以警醒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职责,消除行政机关推诿、拖拉、办事效率低下现象,大幅提升行政机关办事效能,建设高效政府。

附件2

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1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违法排放污染物。陇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2018年12月31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但是因为没有完成整改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出的问题,2020年12月15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在没有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26日开始生产,11月2日开始大量生产废水经公司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至某污水处理厂,同时,经陇西县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陇环测字〔2021〕11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污水COD、氨氮平均浓度2833㎎/L、37.64㎎/L,均超出《淀粉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5461-2010)限值(COD、氨氮排放限值分别是300㎎/L、35㎎/L)。该公司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且超标排污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查处情况】

该公司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同时,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相关标准限值,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在生态环境部门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中出现法条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罚幅度为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幅度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处罚金额幅度高,因此,陇西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2021年12月3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经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拟处罚款45.3万元。2022年1月8日,该公司上报《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罚款的申请报告》,陈述申辩到,由于疫情肆虐,市场萧条,销货缓慢,公司效益严重下滑,致使上缴罚款很困难,申请减少罚款数额。同时上报了《关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整改报告》,企业生产于2021年12月20日全面进入停产状态,不再外排生产废水,承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再生产。陇西分局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调查复核。陇西分局认为,鉴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企业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2022年1月11日,根据《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和《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经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从轻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0万元。

【启示意义】

一、通过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执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执行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靠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落地,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

二、疫情防控工作由应急状态转入常态化。为积极消除疫情不利影响,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复工复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认真执行“两轻一免”,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纠错的空间。

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法条竞合处理方式。该公司既超标排污又无证排污,实施了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按照法条竞合择一重处。


责任编辑  :  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