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解读
《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1 09:29     来源:工程技术科

《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第2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2021年11月22日印发实施。

一、《评价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制定《评价办法》,是构建我省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点工作任务。2020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要求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明确要求,“自2022年起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同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0]43号),将“制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作为2021年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二是制定《评价办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11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根据行业特点,抓紧研究制定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贯穿审批事项全生命周期,街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机制。

三是制定《评价办法》,是持续推进我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有效举措。2021年以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印发了《甘肃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对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开展失信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要求清理已出台指导性文件。《评价办法》的印发实施,有力保障了全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依法依规持续推进。

二、《评价办法》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对全省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共分七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3方面。

一是明确环保信用信息。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确定为环保信用信息。依据《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和轻微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及刑事处罚信息,细化使用期限,并增设表彰、奖励等其他信用信息,作为正向评价依据。

二是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明确环保信用评价应当基于环保信用信息开展,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环保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与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保持一致。同时,明确了评定结果的异议处理机制。依据《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结合环保信用信息类型,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方式及时限。

三是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依据《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项目支持等方面,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责任编辑  :  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