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是环境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依据。 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为了让各排污单位更好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避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现就排污许可相关法规政策书信告知和提醒你们,也请各排污单位认真学习研读全面落实。
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会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二、已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会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1.严格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落实副本中规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2.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已领证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要求结合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许可证或当地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要建设完善在线监测系统,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排污单位应为监测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及时开展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工作
已领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电子台账+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查看,建议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确定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同时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编制本单位的执行报告并公开。执行报告分为年报和季报,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和季报;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守法)报告要求”中查看。执行报告的编制可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执行报告模块添加年报或季报,填写相关内容,提交并公开。季度执行报告于当季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同时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书面执行报告留存,且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为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三、依法延续、变更排污许可。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并申领排污许可证。2021年2月28日之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延续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2021年3月1日之后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延续;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限期整改排污单位。《条例》施行前(2021年3月1日)已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限期整改通知书,不豁免其已有环境违法行为。在整改期间,应当按照整改计划中的自行监测内容及频次开展自行监测;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未完成整改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条例》,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量浓度增加。
六、排污许可证登记类。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七、排污许可证遗失、损毁。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八、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希望各排污单位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政策,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美丽和谐定西,努力开创幸福的明天,共同谱写定西市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欢迎各排污单位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咨询、反映,我们将竭诚提供优质服务。
定西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咨询电话: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0932-8212726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安定分局 0932-8260238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 0932-6622721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0932-2249802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通渭分局 0932-5552300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渭源分局 0932-4135070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 0932-4863303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0932-7720628
定西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0932-5983697
